全因“被代言”净水器,刘德华诉浙江一企业侵犯姓名肖像权
我们都知道,明星广告效应是现代宣传片的一个重要助力内容,以明星为代言人,宣传该商品,可以很大程度刺激消费者,引起消费者极大的购买欲,而这对于增加产品销量有很大的作用。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产品卖得好不好,选择好代言人那必须是头等大事。但是你知道吗?实力派明星也有被“被代言”的时候,“被代言”顾名思义,即指明星名人并未与商家签定代言协议,却被商家用其肖像或声音进行宣传活动。而现在这摊子事儿落在了香港演员、歌手刘德华身上。
据了解,2月25日下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艺人刘德华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姓名肖像权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
而事情的整个经过大概是这样滴,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该浙江企业在并未与刘德华签订代言协议的背景下,擅自在其净水器相关产品及包装盒上使用刘德华的肖像和签名,并在自家官方网站和其它商业网站进行宣传,甚至还在北京昌平区使用侵犯刘德华姓名肖像的广告牌进行商业推广。
事实上,无论是刘德华本人的江湖地位,还是净水器行业的广阔前景,显然该浙江企业都是在利用明星的广告效应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其实说白了,水污染频发的背景下,净水器行业早已成为一片蓝海,市场前景那绝对是毋庸置疑。而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来看,净水器行业产品五花八门,着实难以选购,而这时遇上刘德华“代言”的净水器产品,这就颇具诱惑力喽。
针对本次诉讼,原告方宣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许可、授权,擅自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签名,欺骗误导消费者,使公众误以为原告是被告净水器及相关产品的形象代言人,给原告将来代言同类产品的商业价值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并造成严重的负面评价,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方代理律师则回应称,被告是通过其他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图片的使用权,不侵犯原告权利。即使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也并未造成原告损失,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这到底要人怎么说呢?出来混的迟早都要还,也正如电影《西虹市首富》中所说的那样,“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相信随着刘德华方面维权行为的推进,正社会风气之余终将会给消费者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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